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测试题_3

来源:中大网校 2018-7-19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

(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六、综合题或案例分析题

(本类题共24分,每小题12分。)

1. 某市甲、乙、两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1997年5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

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

(l)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两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雨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

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l)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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