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历年考题:公司法与证券法

来源:互联网 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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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历年考题:公司法与证券法

【例题1】(2016年)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开了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的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其时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问题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融资担保额度(4000万元)超过了甲公司总资产的30%(1亿元×30%=3000万元),相关担保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问题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本题中,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问题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实行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本题中,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仅为2人,该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无权直接作出决议。

【例题2】(2015年)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问题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则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的出资比例为22%,其表决权达到了1/10以上,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答案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甲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表决,该决议不合法。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投赞成票的乙、丙、丁持有的表决权合计为70%,超过了2/3以上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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