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答疑如何正确区分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
来源:互联网 2019-7-17
【摘要】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5月14日-18日,距离考试时间越来越近,针对辅导教材答疑,网校发布“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答疑如何正确区分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
问题:如何正确区分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
解答:
1、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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