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如何理解背书连续

来源:互联网 2019-7-9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预习即将开始,为了更好帮助考生掌握教材内容疑问,对教材内容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网校特发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如何理解背书连续?”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如何理解背书连续


问题:如何理解背书连续?

解答: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依然是有效的)。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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