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个人转让或者出售自有住房征及免征哪些税
来源:互联网 2019-7-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预习已开始,今年教材变化较大,为了更好帮助考生掌握教材内容疑问,对教材内容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网校特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个人转让或者出售自有住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预习已开始,今年教材变化较大,为了更好帮助考生掌握教材内容疑问,对教材内容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网校特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个人转让或者出售自有住房征及免征哪些税?”本文能够帮助你更好的全面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复习资料及试题请登陆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查看
问题:个人转让或者出售自有住房征及免征哪些税?
解答:
个人住房出售: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占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规定比例计算。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目的是鼓励住房消费。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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