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练习(二)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8-3

期货公司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A.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B.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C.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D.未按规定报告董事、豁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答案为ABCD。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①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惠;②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③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④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⑤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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